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1877号
申请人:鸿大电力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濮阳市惠民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石化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253794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鸿大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鸿大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济南槐荫支行3705××××0766保全金额为50万元;2、中国建设银行鄱阳支行3605××××0570保全金额为150万元;3、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路支行1200××××8529保全金额为80万元;4、中国建设银行德州益民支行3705××××0153保全金额为52.5万元,以上共计332.5万元。申请人鸿大电力有限公司交纳了保全费,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济南槐荫支行账号为3705××××0766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0万元;
二、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鄱阳支行账号为3605××××0570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50万元;
三、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和平路支行账号为1200××××8529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80万元;
四、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德州益民支行账号为3705××××0153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52.5万元。
以上共计332.5万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