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3427号
原告:郑国军,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坤坤,******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工银大厦A座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9MA3UNJAT8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郑国军与被告山东******能源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郑国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国军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郑国军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