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0108民初12933号
原告:海南未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街道海秀东路12号万国商厦18楼C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H7BQ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南正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金贸区百金城2号楼210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7429410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未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正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南未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正宜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未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南正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南未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80元及违约金(以1368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计算,暂计至2023年6月27日为3636.6元);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拿货金额共计43297元,期间支付了29617元,未付货款1368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未予支付。鉴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前来,望判如所请。
被告海南正宜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1日、21日、6月11日、8月1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供货10122元、1050元、118元、2390元,共计13680元。2023年8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销售出库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未结清货款13680元,本案查无相反证据证明,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正宜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未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680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未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未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92元,被告海南正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4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