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越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92号之四
原告: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湖州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94303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关山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836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北路21号西南边三楼(自编号2),组织机构代码7946257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萍,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308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铭通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