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侯礼修、泰安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终3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盐化路。
法定代表人:贾德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方贞,泰安岱岳大汶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昌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出具的大汶口十村连片治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仅在汇总表中记载***为79350元,对于该79350元如何得出没有说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且该汇总表记载***的施工内容为外墙漆,这显然与***实际施工的内容不符。对于昌盛公司应当支付给***的款项数额,原审判决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