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0财保63号
申请保全人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以被保全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至今欠付工程款及其资金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270101xxxxxxxxxx账号和中国建设银行50001293600050xxxxxxx账号的银行存款。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宗荣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