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3727号
原告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3日立案。原告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丰都县荆丰沥青拌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法官 助理 秦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