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30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文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4730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59元、保全费1020元,交纳执行费12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得案款87924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当依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320号案件依法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