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4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林,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庭外和解、调解,代理起诉、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626B。
法定代表人:陈文波。
被告:曾宪波,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曾明,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曾宪波、曾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孟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