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368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国,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626B。
法定代表人:陈文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昌鑫,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四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67号(交委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11624389N。
法定代表人:周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剑波,重庆力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太和街道太和大道中段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3FE0Q。
法定代表人:秦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丰都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都县四通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1元,减半收取计5675.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顾 荣 波
人民陪审员  杨 友灵
人民陪审员  鲁 晓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范家成
书 记 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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