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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民初2070号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广州南路汽车小镇院内国际赛车场看台二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AREC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菏泽市定陶区胜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R7QLL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定陶区胜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菏泽市定陶区胜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元,由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淑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