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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利、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675号 申请人:王**利,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郵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村东4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R3EH34D。 被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盛庄村菏泽通盛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AREC9P。 申请人王**利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1709.72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41709.72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