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远建设发展(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03执368号 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1180元。申请执行人***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70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