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03执259号
***、菏泽钻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钻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菏泽钻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钻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