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7执747号
***、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
***与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菏泽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3日作出的(2022)菏仲裁字第251号仲裁裁决,裁决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贷款本金以289893.79元及罚息、仲裁费等。仲裁裁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案款317427.19元,本院扣除执行费4335元;313092.19元案款过付给***,***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放弃其余债权。基于债务已履行完毕,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结案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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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