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4729号
原告:安徽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与**路交口北辰天都5幢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UCYBK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创中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C4栋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MYOBY5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与松林路交汇处(东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000299046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创中光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由原告安徽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