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5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国际大厦第十七层B座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17311164A。
法定代表人:翁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申请执行人福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闽08民终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16176.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相关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3、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屋在本院的(2019)闽0825执1802号案件中已查封。在后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财产告知书》,并通过面对面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案件执行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治 雄
审判员 陈 桥 水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仁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