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034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市。
被申请人邹平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台子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93364706。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28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丹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