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4014号
申请人:邹平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市人力资源市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933647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3号楼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5222400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邹平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光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彤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