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有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23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闽0623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160元及公告费3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治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国 审判员  陈圣光 执行员  邱少丰
书记员  蔡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