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初3211号
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绿博园公司)与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绿博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毅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山市××××××××工作局与中毅达公司签订两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山市××××××××工作局与中毅达公司、南方绿博园公司签订两份《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两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均约定每年5月31日前交付下一年租金,且30000元的租地押金在最后一年租金中扣除。中毅达公司已缴纳两份合同的押金合计60000元,故该费用应在最后一年即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中扣除。扣除后,中毅达公司仍应在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B7、B8、B9基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的租金62525.6元(计算方法:53052.3元-30000元+69473.3元-30000元)。根据两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中毅达公司应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管理费合计7200元。中毅达公司未支付上述租金及管理费,故南方绿博园公司诉求中毅达公司支付其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69725.6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每年5月31日前缴交下一年租金,中毅达公司未按期缴纳,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南方绿博园公司诉求中毅达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未约定管理费的支付时间,南方绿博园公司可随时要求中毅达公司支付,经起诉后,中毅达公司仍未支付,故南方绿博园公司可自起诉之日起要求中毅达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管理费的滞纳金。南方绿博园公司诉求的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毅达公司应支付给南方绿博园公司的滞纳金应以62525.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9%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中毅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南方绿博园公司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5月30日,中山市××××××××工作局(甲方)与中毅达公司(乙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享有的B7基塘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B7基塘经实地测量,植物园北基耕路门面宽54米,西侧面长152.6米,东侧面长158.6米,面积12.6亩,该地包括靠植物园北基耕路留10米宽公用地不能种植,后面留3米开河(6米宽河各3米),户与户之间各预留1米宽作排水沟(合2米);承包期限由2009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计费时间从2009年6月1日正式计费;乙方承担管理费每月300元;租用期满后,乙方若不提前续期或租期满后不依时搬迁该地农作物则无偿归甲方处理;前五年租金每年50526元、第六至第十年租金每年53052.3元;乙方先交付该地的第一年租金、管理费和30000元租地押金,30000元租地押金在最后一年租金中扣除(无息,多除少补);每年5月31日前交付下一年的租金,先缴款后种养;乙方不依时缴交租金的,超期30天则收取滞纳金,按每天3‰计算,超期60天则按乙方违约,放弃该地承包经营权,甲方可终止合同没收乙方的订金,并有权收回乙方所承包的基塘重新安排;土地用途:只能做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等,禁止将农业用途改为工业、商业用途;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09年中山市××××××××工作局(甲方)与中毅达公司(乙方)另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享有的B8、B9基塘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B8、B9基塘经实地测量,植物园北基耕路门面宽79.5米,西侧面长144.1米,东侧面长152.6米,面积16.5亩,该地包括靠植物园北基耕路留10米宽公用地不能种植,靠近西一环北路或西二环北路预留5米宽公用地不能种植,后面留3米开河(6米宽河各3米),户与户之间各预留1米宽作排水沟(合2米);承包期限由2009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止,计费时间从2009年6月1日正式计费;乙方承担管理费每月300元;租用期满后,乙方若不提前续期或租期满后不依时搬迁该地农作物则无偿归甲方处理;前五年租金每年66165元、第六至第十年租金每年69473.3元;乙方先交付该地的第一年租金、管理费和30000元租地押金,30000元租地押金在最后一年租金中扣除(无息,多除少补);每年5月31日前交付下一年的租金,先缴款后种养;乙方不依时缴交租金的,超期30天则收取滞纳金,按每天3‰计算,超期60天则按乙方违约,放弃该地承包经营权,甲方可终止合同没收乙方的订金,并有权收回乙方所承包的基塘重新安排;土地用途:只能做花卉苗木种植、销售等,禁止将农业用途改为工业、商业用途;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5年8月27日,中山市××××××××工作局(甲方)、南方绿博园公司(乙方)、中毅达公司(丙方)签订两份《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甲、丙曾于2009年5月30日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于2009年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丙方承租位于南方绿博园编号B7/B8/B9,面积分别为12.6亩和16.5亩的土地,现甲、乙、丙协商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乙方,并确保乙方按原合同约定与丙方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直接将其应付之租金支付给乙方。
案涉租赁合同签订后,中山市××××××××工作局交付案涉土地给中毅达公司,中毅达公司按约定分别支付两份合同的押金各30000元,并支付租金、管理费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1日起未支付租金及管理费,且截至庭审之日仍未交还案涉租赁物。
一、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支付基塘租金和管理费69725.6元及滞纳金(以62525.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9%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6元,由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负担1474元,由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晓琳
审判员 陈玉珍
审判员 朱 鹏
书记员 苏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