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市思明区园林绿化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906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红,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燕,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榜公园内健身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罡,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瑞婷,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雯,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党悦栋。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园林绿化中心、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辛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娟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