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环等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6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第三人:陈国中,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第三人: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11层。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环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陈国中、原审第三人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6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在本院依法送达补充交纳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