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9财保292号
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号金星商务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716A。
法定代表人黎洪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条**号**层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5087183G。
法定代表人金乃高,职务经理。
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的应收款,并已提供财产线索与相应的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申请扣留被申请人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的诉前财产保全予以准许。
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信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仕蛟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