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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与四川广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民初21488号
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金星商务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716A。
法定代表人:黎洪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先,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南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22931363。
法定代表人:曹亚飞,总经理。
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2011年11月21日,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