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与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8712号
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金星商务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黎洪钢,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9层。
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思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