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蓝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1148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伦,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金星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716A。
法定代表人:黎洪钢。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水井**附**10-1,公民身份号码51230198********。
原告***与被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25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