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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15014号
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金星商务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5716A。
法定代表人:黎洪钢,总经理。
被告:**,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重庆**电子技术服务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炳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