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7579号
原告:江门市擎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龙口山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X91L42T。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盛河,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0************876。
被告:***,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60************992。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擎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擎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擎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擎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门市擎宏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晓建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林 佩 媚
书 记 员 吴 婉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