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深圳葭映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22016-1号
原告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创业大厦**1323-1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539E。
法定代表人项彩虹。
委托代理人唐宗玲,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葭映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佳兆业大都汇**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8WA2W。
法定代表人王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告深圳葭映文化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葭映文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戴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