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葭映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8412-1号
原告: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天健创业大厦13层1323-1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539E。
法定代表人:项彩虹。
委托代理人:唐宗玲,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葭映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岗大道佳兆业大都汇B座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8WA2W。
法定代表人:王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深圳市葭映文化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威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葭映文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