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经纬塑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许昌市经纬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6执监4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经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大胡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6624525-5。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许昌市经纬塑业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案情疑难复杂,鹿邑县人民法院以该案在当地不便执行为由向我院申请指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豫1628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由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鹿邑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商水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