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润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冶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株洲润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冶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润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42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冶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冻结、扣划,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申请人申请暂不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4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