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8932号
申请人:湖***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左一祖328号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HNRP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立发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天台村寺山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MA4RT0FC0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冶建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立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众一桂府***14栋213、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5R4C8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立发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冶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261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立发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湖南冶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61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51元,申请人湖***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