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赢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25号
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李有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至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子顺路98号15号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81070609R。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至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95元,减半收取15397.5元(原告已交纳),予以免收。
审判员 施 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