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路东金悦酒店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40683238。
法定代表人:顾西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22民初2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685.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像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才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齐勇业
审判员 陈兆丰
审判员 郑佩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