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路东金悦酒店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40683238。
法定代表人:顾西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坡,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西段路南万和小学西侧同顺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64689605G。
法定代表人:席要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广安路交叉口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8601605XK。
法定代表人:席要旗,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大陆置业集团叶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20)豫042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李双双
审判员 张培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关利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