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路东金悦酒店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40683238。
法定代表人:顾西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2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270147.2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不足额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豫D×××××号北京现代牌车一辆、有豫D×××××号奥迪牌车辆一辆,现该两辆车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两辆车(2023年3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网络支付仅有少量余额,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余债权270147.26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被执行人车辆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兆丰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郑佩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