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路东金悦酒店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40683238-(1-3)
关于***与***、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4民终5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日期偿还申请人***1082470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轮后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5月26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08247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郑佩佩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