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异2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赵超峰,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新文化路与叶公大道交叉口路东金悦酒店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7440683238(1-3)。
法定代表人:顾西荣,总经理。
申请人***与赵超峰、河南省金大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在本院(2019)豫0422执1204号执行案件中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审查。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其异议申请系申请人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艳申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郑佩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