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波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晨波水利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152号
申请人:***,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晨波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群,1967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晨波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山东晨波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772,051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晨波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3,772,051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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