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波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6586-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梁作效,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黄博,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黄登科,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晨波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2524G。
法定代表人:张志鲁,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梁作效、黄博、黄登科、郓城县晨波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委托测绘机构对截止2021年7月26日郓城县西关区块[标段1(南区)]未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的申请评估结果是重要事实依据,故本案应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端木德涛
人民陪审员 侯 希 运
人民陪审员 侯 仰 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