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6586-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90********。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0********。
被告:梁作效,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3********。
被告:黄博,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9********。
被告:黄登科,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9********。
被告:郓城县晨波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88782524G。
法定代表人:张志鲁,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梁作效、黄博、黄登科、郓城县晨波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端木德涛
人民陪审员 侯 希 运
人民陪审员 侯 仰 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 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