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7民初388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俊,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文塔路十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2073895F。
法定代表人:钟俍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俊、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赔偿10万元(误工费1万元,按照误工20天、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的经济收益8万元,按照广东省2020年建筑业年均收入为62,404元,而证书遗失的时间是2019年初,至起诉之日已经接近2年多的时间等综合因素计算得出;补办证件所需的差旅费用1万元,包括往返机票、住宿及餐饮等必要支出);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兼职)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于被告。然而被告因自身原因丢失原告的证书原件,侵犯原告权利。此证件对于原告至关重要,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遗失是事实。被告公司两次派人去广东省人事厅咨询补办证件事宜,人事厅告知需要原告提交相关的资料才能补办证件,因为原告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导致无法补办。原告诉请的10万元赔偿金过高。按照国家政策,二级建造师的证件不能跨省挂靠。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广东省颁发的证件,因此原告只能在广东省内注册。而原告人在天津,其不可能在天津的公司通过挂靠这个证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且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补办证件的相关手续,如递交资料等,根本不需要原告从外地飞来广州,因此也不存在需要支出误工费、机票、住宿和餐饮等费用。即使原告在广东省注册建造师,由于建造师的注册不需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因此对原告并无实际影响。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二级建造师聘用(兼职)合同(2018年5月2日制)》(以下简称聘用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成立聘用合同法律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被告应妥善保管原告证件。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20)粤0607民初6117号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聘用合同是无效合同,且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该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聘用工资的诉请,故原告不应再将该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9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合同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约定:(一)聘用期间,乙方仅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进行甲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资质年检及投标活动;甲方无条件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资质年检等相关手续。……(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确保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等有关资料完好无损。……。第五条“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约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27,400元人民币聘用工资(税后)。第六条“证书的保管”约定: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注册证的丢失或损毁,甲方应负责为乙方补办,并承担全部补办费用。
合同签订后,基于聘用合同的约定,原告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由被告保管、使用。但原告并未在被告公司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而是任职于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并作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参加了社会保险。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27,400元,付款摘要记载“建造师费用”。2019年初,被告收到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发来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提示:***,二级注册建造师,社保单位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问题说明为“社保不一致”。为此,经过原、被告协商,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段影像视频,由被告向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了原告注册证书的注销注册手续,注销原因为“已与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被告确认丢失了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0)粤0607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被告依据聘用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聘用工资至资格证书补办完毕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由本案被告担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合同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妥善保管原告交给被告保管的资格证书,从而导致原告的资格证书丢失,对原告损失的发生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因上述证书丢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项目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项目包括:误工费1万元,按照误工20天、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的经济收益8万元,按照广东省2020年建筑业年均收入为62,404元,而证书遗失的时间是2019年初,至起诉之日已经接近2年多的时间等综合因素计算得出;补办证件所需的差旅费用1万元,包括往返机票、住宿及餐饮等必要支出。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证件丢失后,重新办理证书需要花费时间,还必须个人亲自补办,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包括误工费、往返车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这些必要费用均是因为被告公司丢失原告证书的过错而产生,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补办证件差旅费及误工费合计2万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往返天津和广州等地的往返机票、住宿及餐饮、误工等费用,酌定原告补办证书的差旅及误工损失费用合计为15,000元,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的经济收益8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在被告处,每年可获得挂靠费仅为27,400元;其次,本院生效的(2020)粤0607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且驳回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聘用工资的诉请;另外,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金额,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原告主张的上述可得经济收益属于间接损失。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其可获得经济收益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合法有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孟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书 记 员 劳凯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7民初388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俊,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河口文塔路十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2073895F。
法定代表人:钟俍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俊、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赔偿10万元(误工费1万元,按照误工20天、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的经济收益8万元,按照广东省2020年建筑业年均收入为62,404元,而证书遗失的时间是2019年初,至起诉之日已经接近2年多的时间等综合因素计算得出;补办证件所需的差旅费用1万元,包括往返机票、住宿及餐饮等必要支出);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兼职)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于被告。然而被告因自身原因丢失原告的证书原件,侵犯原告权利。此证件对于原告至关重要,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遗失是事实。被告公司两次派人去广东省人事厅咨询补办证件事宜,人事厅告知需要原告提交相关的资料才能补办证件,因为原告无法提供相关的资料导致无法补办。原告诉请的10万元赔偿金过高。按照国家政策,二级建造师的证件不能跨省挂靠。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广东省颁发的证件,因此原告只能在广东省内注册。而原告人在天津,其不可能在天津的公司通过挂靠这个证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且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补办证件的相关手续,如递交资料等,根本不需要原告从外地飞来广州,因此也不存在需要支出误工费、机票、住宿和餐饮等费用。即使原告在广东省注册建造师,由于建造师的注册不需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因此对原告并无实际影响。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二级建造师聘用(兼职)合同(2018年5月2日制)》(以下简称聘用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成立聘用合同法律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被告应妥善保管原告证件。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20)粤0607民初6117号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聘用合同是无效合同,且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该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聘用工资的诉请,故原告不应再将该聘用合同作为证据提交。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9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合同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约定:(一)聘用期间,乙方仅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进行甲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资质年检及投标活动;甲方无条件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资质年检等相关手续。……(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确保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等有关资料完好无损。……。第五条“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约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27,400元人民币聘用工资(税后)。第六条“证书的保管”约定: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注册证的丢失或损毁,甲方应负责为乙方补办,并承担全部补办费用。
合同签订后,基于聘用合同的约定,原告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由被告保管、使用。但原告并未在被告公司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而是任职于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并作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参加了社会保险。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27,400元,付款摘要记载“建造师费用”。2019年初,被告收到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发来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提示:***,二级注册建造师,社保单位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问题说明为“社保不一致”。为此,经过原、被告协商,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段影像视频,由被告向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了原告注册证书的注销注册手续,注销原因为“已与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关系”。被告确认丢失了原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0)粤0607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被告依据聘用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聘用工资至资格证书补办完毕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庭审中,原告明确主张由本案被告担侵权责任纠纷,而非合同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没有妥善保管原告交给被告保管的资格证书,从而导致原告的资格证书丢失,对原告损失的发生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原告因上述证书丢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的项目及金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项目包括:误工费1万元,按照误工20天、每天5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的经济收益8万元,按照广东省2020年建筑业年均收入为62,404元,而证书遗失的时间是2019年初,至起诉之日已经接近2年多的时间等综合因素计算得出;补办证件所需的差旅费用1万元,包括往返机票、住宿及餐饮等必要支出。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证件丢失后,重新办理证书需要花费时间,还必须个人亲自补办,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包括误工费、往返车费及其他相关的费用。这些必要费用均是因为被告公司丢失原告证书的过错而产生,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补办证件差旅费及误工费合计2万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往返天津和广州等地的往返机票、住宿及餐饮、误工等费用,酌定原告补办证书的差旅及误工损失费用合计为15,000元,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的经济收益8万元的问题。首先,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在被告处,每年可获得挂靠费仅为27,400元;其次,本院生效的(2020)粤0607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且驳回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聘用工资的诉请;另外,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金额,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原告主张的上述可得经济收益属于间接损失。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其可获得经济收益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合法有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孟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书 记 员 劳凯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