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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钟俍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7民初3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暂且不论案涉证据的真实性,仅从形式上审查被上诉人的证据,虽然2016年7月5日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2019年10月8日的《还款协议书》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而《还款协议书》系最后的意思表示,可见双方之间对管辖法院并无有效约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前述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管辖法院应依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证据显示,《还款协议书》系借款出现逾期后,双方就具体还款期限及方式作出的约定,该约定并不影响前述《借款合同》中管辖条款约定的效力,上诉人关于本案并未约定管辖法院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