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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7民初611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36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95F。
法定代表人:钟俍泉,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传吉,男,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南方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南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被告核工业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传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办并返还《二级建造师专业注册证书》原件、《二级建造师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至补办完毕之日的聘用工资(按2283元/月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为3424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兼职)合同》,合同对于聘用期间、聘用工资、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二级建造师专业注册证书》等原件交于被告,被告却因自身原因丢失了证书原件。证件对于原告至关重要,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为原告补办且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聘用工资。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如前。
核工业南方公司辩称,一、被告在2019年初收到广东省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系统动态核查发出的警告,提示原告存在“社保重复”的情况,原告除了在被告公司购买社保外,在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亦购买了社保。为此,被告致电原告问其能否处理,处理不了就要解除聘用合同并注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原告表示同意注销注册证。故,被告在同年1月23日完成了原告的注册证书的注销手续,并解除了聘用合同。原告的纸质版的注册证书在2017年12月22日已经到期,而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二级注册师执业资格注册核准和停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后续工作的通知》[粤建人(2015)217号]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建造师可以在网上使用证件号继续使用注册证及印鉴,有需要的话个人可以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已经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不再发放新的证书,故被告不存在影响原告使用建造师注册资格的情形。被告保留了原告旧版的执业印章及注册证书原件,可以当场退还给原告。被告承认丢失了原告的资格证书,被告也跟原告本人沟通过,同意协助原告补办,但需要原告提交其评审资料或考试证明,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故被告无法协助其补办。经了解,资格证书需要提供资料到广东省建设职业资格中心办理,可以代办,但需要原告授权并提供资料。二、鉴于被告已在2019年1月23日注销了原告的注册证,且双方解除了聘用关系,故不需要支付原告聘用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5月9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二级建造师聘用(兼职)合同》(以下简称《2018年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合同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约定:(一)聘用期间,乙方仅授权甲方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进行甲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资质年检及投标活动;甲方无条件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和资质年检等相关手续。……(三)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确保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等有关资料完好无损,……(四)甲方应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支付乙方的聘用工资。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约定:(一)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乙方贰级建造师专业注册证书在“三库一平台”及“广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第五条“聘用工资及支付方式”约定: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27400元人民币聘用工资(税后)。第六条“证书的保管”约定: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注册证的丢失或损毁,甲方应负责为乙方补办,并承担全部补办费用。
基于《2018年聘用合同》的约定,原告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由被告保管、使用。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27400元,付款摘要记载“建造师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在被告公司工作及参加社会保险,而任职于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并作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参加了社会保险。2019年初,被告收到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发来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提示,显示:***,二级注册建造师,社保单位为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问题说明为“社保不一致”。为此,经过原、被告协商,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段影像视频,由被告向广东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申请办理了原告注册证书的注销注册手续,注销原因为“已与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双方确认被告丢失了原告的资格证书。
被告当庭将原告的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原件交还给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2018年聘用合同》诉请被告为其补办并返还资格证书,返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支付聘用工资,故本案为合同纠纷。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及履行案涉《2018年聘用合同》以及被告丢失原告的资格证书等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依法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发布)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返还给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故本院无须再处理返还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2018年聘用合同》的效力问题;2.原告主张被告补办及返还资格证书并支付聘用工资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分析如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规定:“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上述规定可见,通过考核认定或者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单位,是申请建造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与受聘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受聘单位执业是保持注册资格的必备条件;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注册证书即失效。并且,在聘用期间,注册证书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虽然原、被告自愿签订了《2018年聘用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使用其注册证书进行公司的资质升级、资质年检、投标等活动,并将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给被告保管和使用,但原告并未与被告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在被告公司执业,而是在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并参加了社会保险,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发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提示,显示“社保不一致”。可见,双方的行为是以签订聘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被告公司非法使用原告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发布)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案涉《2018年聘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原告主张被告补办并返还资格证书并支付聘用工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对于补办资格证书的诉讼请求问题,《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资格证书必须通过相关的考核认定或者考试合格后向相关部门申领,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显示,原告的资格证书是在2007年向广东省人事厅申领所得。可见,资格的考核或考试是对申领资格证书者的能力和水平的考察,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后发放资格证书是对其能力和水平的认可,资格认可具有人身属性,资格证书是资格认可的一种物化体现形式,故资格证书的申请和补办理应由其本人或者以符合相关办事流程规定要求的可代替其本人名义的形式办理。虽然资格证书是原告个人的财产,但案涉《2018年聘用合同》无效,被告应向原告归还资格证书,由于被告丢失了资格证书,无法归还,但从上文分析可见,建造师资格是对建造师本人的资格认可,应由原告本人或者以其本人名义申请补办,被告亦表示同意承担补办的费用,但原告至今没有进行过补办手续,也不清楚如何补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由被告单方补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补办所需的相关资料交付被告代为补办,故被告单纯诉请被告补办资格证书,缺乏依据和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补办的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双方再行处理。
对于支付聘用工资的诉讼请求问题,原告依据《2018年聘用合同》诉请被告支付聘用工资至资格证书补办完成之日。系争《2018年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发布)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中,本院已向原告释明《2018年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仍主张被告依据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聘用工资至资格证书补办完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发布)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禤 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
书 记 员  劳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