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472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生,住兰考县。确认地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住兰考县。确认地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生,住兰考县。 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6QFE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乡创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箴民,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生,住,住兰考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给付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保全费450元,共计8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