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472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生,住兰考县。确认地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住兰考县。确认地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生,住兰考县。
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6QFE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乡创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箴民,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生,住,住兰考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给付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保全费450元,共计8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