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91民初1651号
原告: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9号产学研就基地总部经济园区H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