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联盛国际商业广场**楼3401-3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77312(1-1)。
法定代表人:周明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组织机构代码58459120-2。
法定代表人:郑昌瞬。
本院在执行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照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皖0207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