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和电华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7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和电华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和电华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和电华普电气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安徽和电华普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